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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架构与法律框架

校政 已证实 约 2,495 字 · 5 分钟 更新 2026-06-15

香港城市大学(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ityUHK / 城大)综合信息数据库 · 校政治理模块

说明:本文依据城大官方条例文本与官网公开文件整理,所有法定权力表述均以《香港城市大学条例》为准。现任在职领导层于本篇争议分析段落一律以职衔指代。


一、法律根基:《香港城市大学条例》

香港城市大学是依据《香港城市大学条例》(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dinance)设立的法定大学法人。城大的前身——香港城市理工学院——于 1984 年依据同类立法框架成立1994 年正式升格为大学,条例随之更名为现行名称。

该条例规定大学的基本宪制架构、各治理机构的组成与权限、校长的任免程序,以及制定内部《章程》(Statutes) 的授权。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本身历经多次小幅修订,最新一次修订为 《香港城市大学(修订)条例 2025》,该修订主要确认并追溯认可在此前曾被作为章程运作的内部选举规则的合法效力。


二、四大治理机构

2.1 校董会(The Council)——最高管治机构

根据条例,校董会是城大的最高管治机构,可行使大学的全部权力并履行条例规定的全部职责。校董会的核心职能包括:

  • 制定政策:批准大学发展方向、审批年度预算与财务报表。
  • 人事权:任命及免除校长、副校长;任命校长需经校董会 四分之三 多数通过,免除亦须相同比例。
  • 薪酬与服务条件:厘定全体教职员的薪酬待遇与聘用条款。
  • 章程制定:就大学行政管理事项制定或修订内部章程。
  • 委员会设立:设立专责委员会并向其授予特定权力。

校董会组成 按条例规定包括:

类别 人数 产生方式
行政长官委任的非员工/非学生成员 至多 15 名 行政长官作为校监委任
教务会提名的学术员工代表 1 名 教务会提名
全体教职员选出的代表 2 名 教职员选举
毕业生联合会主席 1 名(当然成员) 职衔当然
本科生代表 1 名 学生选举
研究生代表 1 名 学生选举
校长(当然成员) 1 名 职衔当然
副校长(当然成员) 依章程 职衔当然

校董会主席、副主席及司库,均由行政长官从非员工/非学生委任成员中委任。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依法兼任城大校监(Chancellor),以此身份委任校董会主席。

2.2 校务委员会(The Court)——最高咨询机构

校务委员会是城大的最高咨询机构,组成广泛,涵盖各界持份者,包括立法机关代表、专业团体、工商界人士及大学毕业生代表等。校务委员会对大学发展方向及重大政策事项提供意见,但无执行权力;其决议属咨询性质,实际决策权属于校董会。

2.3 教务会(The Senate)——最高学术机构

教务会是城大在校董会监督下的最高学术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大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其职责包括:

  • 制定学术政策与课程修订建议;
  • 审批学位颁授标准及结业要求;
  • 负责学术质素保证事宜。

教务会全年举行四次正式会议,并下设多个专责委员会处理具体学术事务。校长担任教务会主席。

2.4 管理委员会(Management Board)

除上述三大法定机构外,城大另设管理委员会,就大学发展与管理事宜向校长提供建议,并作为高层领导与大学社群之间的沟通渠道。


三、法定权力的核心张力

城大的治理架构设计体现了香港公立大学的普遍模式:法律权力高度集中于校董会,校董会多数成员由政府(行政长官)委任。这一结构从设立之初便内置了以下张力:

外部委任 vs 学术自主:条例规定外部委任非员工/非学生成员最多可达 15 名,而教职员经选举产生的代表仅 2 名,学生代表 2 名。外部成员在数量上构成绝对多数,使校董会的整体倾向与社会政治环境高度相关。

校长权威 vs 校董会监督:条例规定校长 受校董会管制,管理、主理和主管大学事务。这意味着校长的行政权力在法律上从属于校董会,而非与其并列。校长的任命须经 四分之三多数通过,免职亦然——此高门槛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校长职位的稳定,但也使部分治理争议趋于内化而非公开。

教务会学术权威 vs 校董会最终决定权:教务会对学术事务有指导权,但其决议仍须在校董会政策框架下运作。当学术政策与机构管治方向产生分歧时,教务会的意见并无凌驾于校董会之上的法律效力。


四、学术治理原则声明

城大曾于 官方页面 明确表达其学术治理立场:

据城大官方公告称,城大致力于维护一个严格遵守中立与自主原则的教学科研环境,坚持政治中立,以维护学术自由和校园自主,并保障学术治理不受外部干预。

该声明于 2022 年前后学界对高等院校自主性有较多讨论的背景下被广泛引述。该声明属于大学的正式立场文件。


五、2025 年条例修订

城大于 2025 年完成最新一次《城市大学条例》修订,即《香港城市大学(修订)条例 2025》。根据官方来源,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在于追溯认可若干此前曾被当作章程运作的内部选举规则,即在法律层面确认这些规则的有效性,并不涉及对校董会权力结构或成员组成的实质性改动。这属于技术性修订而非体制性变革。


六、小结

城大的法定治理框架自 1984 年建校以来整体维持稳定,历次条例修订均属局部完善,未见重大架构重组。校董会集中了法律赋予的最高权力,行政长官作为校监保留对多数校董席位的委任权;教务会在学术自主范围内运作;校务委员会提供咨询但不具执行权力。这一「集中式」框架既是香港公立大学普遍惯例,也是历次公众讨论与学界争议的核心议题。


来源 · 自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