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框架详解——校监、校董会、谘议会与「行政长官当然校监」
模块:00 概览 · 子文件:治理框架详解 一所香港公立大学是如何被「管」的?谁拥有最高权力?校长之上还有谁?本篇按城大官方与法定文件,梳理城大的治理框架——这是理解城大一切「校政」议题(见野史模块
13-governance-and-reform/)的制度底座。依本馆准则,现任在职领导层一律以职衔指代、不具名。
一、法定基础:《香港城市大学条例》与规程
城大的存在与运作,有明确的法律基础。据 城大官方※,城大依《香港城市大学条例》(CityUHK Ordinance)设立;该条例为城大的设立及相关事宜作出规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程(Statutes),则订明大学的宗旨与权力(城大规程页※)。
这一「条例 + 规程」的法定框架,是香港公立大学的通行模式:大学不是私人机构,而是由立法机关通过专门条例设立的法定团体,其治理结构、权力边界都写在法律里。
二、最高管治团体:校董会(Council)
据 城大治理页※,校董会(Council)是城大的最高管治团体(supreme governing body)。它负责大学的整体方向、重大政策、财务与人事等核心治理事项。
城大的主要官员(Principal Officers)包括:
- 校监(Chancellor)
- 副校监(Pro-Chancellor)
- 校董会主席与副主席(Chairman & Deputy Chairman of the Council)
- 司库(Treasurer)
- 校长(President)
其中,校长是大学的行政首长、负责日常运作;而校董会主席与校监则属更高层级的「治理/象征」角色。这一「校监—校董会—校长」的分层,使大学的「最终治理权」「治理决策权」与「日常行政权」有所区隔。
三、关键设计:行政长官当然出任校监
香港公立大学治理中有一项极具特色的安排,城大亦在其内:
校监作为名义首长,通常在重大典礼(如学位颁授典礼 Congregation)中担任主礼等象征性角色,而非介入日常治理。
四、谘议会(Court)
除校董会外,城大还设有谘议会(Court)。据 城大官方※,谘议会依条例第 8A 条履行其职能;校监在场时主持谘议会会议及大学的学位颁授典礼。
谘议会通常是一个更广泛、更具代表性的机构(成员涵盖社会各界、校友等),其角色偏向「联系大学与社会」「在重大场合表达意见」,而非像校董会那样行使日常治理权。2025 年 12 月,城大公布校董会与谘议会成员的委任与续任※,即属这一治理机构的常规人事更新。
五、治理框架小结(分层一览)
| 机构/职位 | 性质 | 大致角色 |
|---|---|---|
| 校监(Chancellor) | 名义最高首长 | 由香港行政长官当然出任;象征与典礼角色 |
| 谘议会(Court) | 广泛代表机构 | 联系大学与社会;重大场合表意 |
| 校董会(Council) | 最高管治团体 | 整体方向、重大政策、财务人事等核心治理 |
| 校董会主席 | 治理领导 | 主持校董会 |
| 校长(President) | 行政首长 | 日常运作、学术与行政领导 |
评注:这套分层既是香港公立大学的通行模式,也内置了「政府委任主导校董会 + 行政长官当然校监」的结构性特征。有学者称之为一种「可管理的自由(managed freedom)」(见
13-governance-and-reform/governance-controversies.md);城大历来的治理争议,部分正是这一架构固有张力在特定时点的显现。
六、小结
- 城大依 《香港城市大学条例》及规程※设立,治理结构有明确法定基础。
- 校董会(Council)是最高管治团体;主要官员含校监、副校监、校董会主席与副主席、司库及校长。
- 香港行政长官当然出任全港公立大学校监——这是香港高校治理最具特色、也最受讨论的结构性安排。
- 另设谘议会(Court)作广泛代表与联系社会之用。
- 本框架既是通行模式,也内置政府影响的结构性特征,是理解城大「校政」议题的制度底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