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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架構與法律框架

校政 已證實 約 2,495 字 · 5 分鐘 更新 2026-06-15

香港城市大學(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ityUHK / 城大)綜合信息數據庫 · 校政治理模塊

説明:本文依據城大官方條例文本與官網公開文件整理,所有法定權力表述均以《香港城市大學條例》為準。現任在職領導層於本篇爭議分析段落一律以職銜指代。


一、法律根基:《香港城市大學條例》

香港城市大學是依據《香港城市大學條例》(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dinance)設立的法定大學法人。城大的前身——香港城市理工學院——於 1984 年依據同類立法框架成立1994 年正式升格為大學,條例隨之更名為現行名稱。

該條例規定大學的基本憲制架構、各治理機構的組成與權限、校長的任免程序,以及制定內部《章程》(Statutes) 的授權。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本身歷經多次小幅修訂,最新一次修訂為 《香港城市大學(修訂)條例 2025》,該修訂主要確認並追溯認可在此前曾被作為章程運作的內部選舉規則的合法效力。


二、四大治理機構

2.1 校董會(The Council)——最高管治機構

根據條例,校董會是城大的最高管治機構,可行使大學的全部權力並履行條例規定的全部職責。校董會的核心職能包括:

  • 制定政策:批准大學發展方向、審批年度預算與財務報表。
  • 人事權:任命及免除校長、副校長;任命校長需經校董會 四分之三 多數通過,免除亦須相同比例。
  • 薪酬與服務條件:釐定全體教職員的薪酬待遇與聘用條款。
  • 章程制定:就大學行政管理事項制定或修訂內部章程。
  • 委員會設立:設立專責委員會並向其授予特定權力。

校董會組成 按條例規定包括:

類別 人數 產生方式
行政長官委任的非員工/非學生成員 至多 15 名 行政長官作為校監委任
教務會提名的學術員工代表 1 名 教務會提名
全體教職員選出的代表 2 名 教職員選舉
畢業生聯合會主席 1 名(當然成員) 職銜當然
本科生代表 1 名 學生選舉
研究生代表 1 名 學生選舉
校長(當然成員) 1 名 職銜當然
副校長(當然成員) 依章程 職銜當然

校董會主席、副主席及司庫,均由行政長官從非員工/非學生委任成員中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法兼任城大校監(Chancellor),以此身份委任校董會主席。

2.2 校務委員會(The Court)——最高諮詢機構

校務委員會是城大的最高諮詢機構,組成廣泛,涵蓋各界持份者,包括立法機關代表、專業團體、工商界人士及大學畢業生代表等。校務委員會對大學發展方向及重大政策事項提供意見,但無執行權力;其決議屬諮詢性質,實際決策權屬於校董會。

2.3 教務會(The Senate)——最高學術機構

教務會是城大在校董會監督下的最高學術機構,負責指導和規範大學的教學與研究工作。其職責包括:

  • 制定學術政策與課程修訂建議;
  • 審批學位頒授標準及結業要求;
  • 負責學術質素保證事宜。

教務會全年舉行四次正式會議,並下設多個專責委員會處理具體學術事務。校長擔任教務會主席。

2.4 管理委員會(Management Board)

除上述三大法定機構外,城大另設管理委員會,就大學發展與管理事宜向校長提供建議,並作為高層領導與大學社羣之間的溝通渠道。


三、法定權力的核心張力

城大的治理架構設計體現了香港公立大學的普遍模式:法律權力高度集中於校董會,校董會多數成員由政府(行政長官)委任。這一結構從設立之初便內置了以下張力:

外部委任 vs 學術自主:條例規定外部委任非員工/非學生成員最多可達 15 名,而教職員經選舉產生的代表僅 2 名,學生代表 2 名。外部成員在數量上構成絕對多數,使校董會的整體傾向與社會政治環境高度相關。

校長權威 vs 校董會監督:條例規定校長 受校董會管制,管理、主理和主管大學事務。這意味着校長的行政權力在法律上從屬於校董會,而非與其並列。校長的任命須經 四分之三多數通過,免職亦然——此高門檻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校長職位的穩定,但也使部分治理爭議趨於內化而非公開。

教務會學術權威 vs 校董會最終決定權:教務會對學術事務有指導權,但其決議仍須在校董會政策框架下運作。當學術政策與機構管治方向產生分歧時,教務會的意見並無凌駕於校董會之上的法律效力。


四、學術治理原則聲明

城大曾於 官方頁面 明確表達其學術治理立場:

據城大官方公告稱,城大致力於維護一個嚴格遵守中立與自主原則的教學科研環境,堅持政治中立,以維護學術自由和校園自主,並保障學術治理不受外部干預。

該聲明於 2022 年前後學界對高等院校自主性有較多討論的背景下被廣泛引述。該聲明屬於大學的正式立場文件。


五、2025 年條例修訂

城大於 2025 年完成最新一次《城市大學條例》修訂,即《香港城市大學(修訂)條例 2025》。根據官方來源,本次修訂的主要目的在於追溯認可若干此前曾被當作章程運作的內部選舉規則,即在法律層面確認這些規則的有效性,並不涉及對校董會權力結構或成員組成的實質性改動。這屬於技術性修訂而非體制性變革。


六、小結

城大的法定治理框架自 1984 年建校以來整體維持穩定,歷次條例修訂均屬局部完善,未見重大架構重組。校董會集中了法律賦予的最高權力,行政長官作為校監保留對多數校董席位的委任權;教務會在學術自主範圍內運作;校務委員會提供諮詢但不具執行權力。這一「集中式」框架既是香港公立大學普遍慣例,也是歷次公眾討論與學界爭議的核心議題。


來源 · 自行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