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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框架詳解——校監、校董會、諮議會與「行政長官當然校監」

概覽 約 2,241 字 · 5 分鐘 更新 2026-06-15

模塊:00 概覽 · 子文件:治理框架詳解 一所香港公立大學是如何被「管」的?誰擁有最高權力?校長之上還有誰?本篇按城大官方與法定文件,梳理城大的治理框架——這是理解城大一切「校政」議題(見野史模塊 13-governance-and-reform/)的制度底座。依本館準則,現任在職領導層一律以職銜指代、不具名。


一、法定基礎:《香港城市大學條例》與規程

城大的存在與運作,有明確的法律基礎。據 城大官方,城大依《香港城市大學條例》(CityUHK Ordinance)設立;該條例為城大的設立及相關事宜作出規定。與條例配套的規程(Statutes),則訂明大學的宗旨與權力(城大規程頁)。

這一「條例 + 規程」的法定框架,是香港公立大學的通行模式:大學不是私人機構,而是由立法機關通過專門條例設立的法定團體,其治理結構、權力邊界都寫在法律裏。


二、最高管治團體:校董會(Council)

城大治理頁,校董會(Council)是城大的最高管治團體(supreme governing body)。它負責大學的整體方向、重大政策、財務與人事等核心治理事項。

城大的主要官員(Principal Officers)包括:

  • 校監(Chancellor)
  • 副校監(Pro-Chancellor)
  • 校董會主席與副主席(Chairman & Deputy Chairman of the Council)
  • 司庫(Treasurer)
  • 校長(President)

其中,校長是大學的行政首長、負責日常運作;而校董會主席與校監則屬更高層級的「治理/象徵」角色。這一「校監—校董會—校長」的分層,使大學的「最終治理權」「治理決策權」與「日常行政權」有所區隔。


三、關鍵設計:行政長官當然出任校監

香港公立大學治理中有一項極具特色的安排,城大亦在其內:

校監作為名義首長,通常在重大典禮(如學位頒授典禮 Congregation)中擔任主禮等象徵性角色,而非介入日常治理。


四、諮議會(Court)

除校董會外,城大還設有諮議會(Court)。據 城大官方,諮議會依條例第 8A 條履行其職能;校監在場時主持諮議會會議及大學的學位頒授典禮。

諮議會通常是一個更廣泛、更具代表性的機構(成員涵蓋社會各界、校友等),其角色偏向「聯繫大學與社會」「在重大場合表達意見」,而非像校董會那樣行使日常治理權。2025 年 12 月,城大公佈校董會與諮議會成員的委任與續任,即屬這一治理機構的常規人事更新。


五、治理框架小結(分層一覽)

機構/職位 性質 大致角色
校監(Chancellor) 名義最高首長 由香港行政長官當然出任;象徵與典禮角色
諮議會(Court) 廣泛代表機構 聯繫大學與社會;重大場合表意
校董會(Council) 最高管治團體 整體方向、重大政策、財務人事等核心治理
校董會主席 治理領導 主持校董會
校長(President) 行政首長 日常運作、學術與行政領導

評註:這套分層既是香港公立大學的通行模式,也內置了「政府委任主導校董會 + 行政長官當然校監」的結構性特徵。有學者稱之為一種「可管理的自由(managed freedom)」(見 13-governance-and-reform/governance-controversies.md);城大曆來的治理爭議,部分正是這一架構固有張力在特定時點的顯現。


六、小結

  • 城大依 《香港城市大學條例》及規程設立,治理結構有明確法定基礎。
  • 校董會(Council)是最高管治團體;主要官員含校監、副校監、校董會主席與副主席、司庫及校長。
  • 香港行政長官當然出任全港公立大學校監——這是香港高校治理最具特色、也最受討論的結構性安排。
  • 另設諮議會(Court)作廣泛代表與聯繫社會之用。
  • 本框架既是通行模式,也內置政府影響的結構性特徵,是理解城大「校政」議題的制度底座。

來源 · 自行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