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框架詳解——校監、校董會、諮議會與「行政長官當然校監」
模塊:00 概覽 · 子文件:治理框架詳解 一所香港公立大學是如何被「管」的?誰擁有最高權力?校長之上還有誰?本篇按城大官方與法定文件,梳理城大的治理框架——這是理解城大一切「校政」議題(見野史模塊
13-governance-and-reform/)的制度底座。依本館準則,現任在職領導層一律以職銜指代、不具名。
一、法定基礎:《香港城市大學條例》與規程
城大的存在與運作,有明確的法律基礎。據 城大官方※,城大依《香港城市大學條例》(CityUHK Ordinance)設立;該條例為城大的設立及相關事宜作出規定。與條例配套的規程(Statutes),則訂明大學的宗旨與權力(城大規程頁※)。
這一「條例 + 規程」的法定框架,是香港公立大學的通行模式:大學不是私人機構,而是由立法機關通過專門條例設立的法定團體,其治理結構、權力邊界都寫在法律裏。
二、最高管治團體:校董會(Council)
據 城大治理頁※,校董會(Council)是城大的最高管治團體(supreme governing body)。它負責大學的整體方向、重大政策、財務與人事等核心治理事項。
城大的主要官員(Principal Officers)包括:
- 校監(Chancellor)
- 副校監(Pro-Chancellor)
- 校董會主席與副主席(Chairman & Deputy Chairman of the Council)
- 司庫(Treasurer)
- 校長(President)
其中,校長是大學的行政首長、負責日常運作;而校董會主席與校監則屬更高層級的「治理/象徵」角色。這一「校監—校董會—校長」的分層,使大學的「最終治理權」「治理決策權」與「日常行政權」有所區隔。
三、關鍵設計:行政長官當然出任校監
香港公立大學治理中有一項極具特色的安排,城大亦在其內:
校監作為名義首長,通常在重大典禮(如學位頒授典禮 Congregation)中擔任主禮等象徵性角色,而非介入日常治理。
四、諮議會(Court)
除校董會外,城大還設有諮議會(Court)。據 城大官方※,諮議會依條例第 8A 條履行其職能;校監在場時主持諮議會會議及大學的學位頒授典禮。
諮議會通常是一個更廣泛、更具代表性的機構(成員涵蓋社會各界、校友等),其角色偏向「聯繫大學與社會」「在重大場合表達意見」,而非像校董會那樣行使日常治理權。2025 年 12 月,城大公佈校董會與諮議會成員的委任與續任※,即屬這一治理機構的常規人事更新。
五、治理框架小結(分層一覽)
| 機構/職位 | 性質 | 大致角色 |
|---|---|---|
| 校監(Chancellor) | 名義最高首長 | 由香港行政長官當然出任;象徵與典禮角色 |
| 諮議會(Court) | 廣泛代表機構 | 聯繫大學與社會;重大場合表意 |
| 校董會(Council) | 最高管治團體 | 整體方向、重大政策、財務人事等核心治理 |
| 校董會主席 | 治理領導 | 主持校董會 |
| 校長(President) | 行政首長 | 日常運作、學術與行政領導 |
評註:這套分層既是香港公立大學的通行模式,也內置了「政府委任主導校董會 + 行政長官當然校監」的結構性特徵。有學者稱之為一種「可管理的自由(managed freedom)」(見
13-governance-and-reform/governance-controversies.md);城大曆來的治理爭議,部分正是這一架構固有張力在特定時點的顯現。
六、小結
- 城大依 《香港城市大學條例》及規程※設立,治理結構有明確法定基礎。
- 校董會(Council)是最高管治團體;主要官員含校監、副校監、校董會主席與副主席、司庫及校長。
- 香港行政長官當然出任全港公立大學校監——這是香港高校治理最具特色、也最受討論的結構性安排。
- 另設諮議會(Court)作廣泛代表與聯繫社會之用。
- 本框架既是通行模式,也內置政府影響的結構性特徵,是理解城大「校政」議題的制度底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