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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大校董會主席譜系——歷任主席與「行政長官當然校監」之下的治理實踐

校政 多方印證 約 8,300 字 · 17 分鐘 更新

香港城市大學(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ityUHK / 城大)綜合信息數據庫 · 校政治理模塊

説明:本文依據《香港城市大學條例》官方文本、城大官網公告及政府新聞公報整理。所有法定權力表述以條例為準;涉及現任在職領導層的評價性語境一律以職銜指代。本篇聚焦「主席之上/之側」的制度角色(大學監督、副監督、校務委員會、榮譽頒授)與運作實踐,是校政治理系列的姊妹補充

校董會主席逐位人物的完整生平與任期,見姊妹篇 《校董會主席譜系(人物線)》(本篇不重述其生平,僅交叉引用);四大機構的法定職權拆解見 《治理架構與法律框架》;爭議事件的多方並置見 《治理爭議與學術自主論爭》;歷任校長總覽見 《歷任校長與校董會主席記錄》


一句話結論: 香港城市大學校董會主席由行政長官以「大學監督」身份委任、任期三年,處於校監—副監督—主席三層治理架構的中層執行樞紐,現任主席魏明德自2025年1月起任。

2024 年 12 月 6 日,一份政府新聞公報同時公佈了三所大學的校董會主席人事——浸會大學、城大與理工大學。城大的那一欄寫着:由 行政長官委任魏明德先生為新任校董會主席,2025 年 1 月 1 日生效,任期三年。一位大學最高管治機構的主席,就這樣在一份與另外兩校並列的公報裏換了人。這個「打包」的換帥場面,恰好點破了一件容易被忽略的事實:城大校董會主席從來不是治理鏈條的頂端,他被委任、被監督、在儀式上被代行,真正的委任權握在一個幾乎從不現身校園的人手裏——大學監督,也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本篇不再逐位複述主席的生平(那屬於姊妹篇),而是從「監督之下」這一角度,還原主席這一職位的真實邊界。

城大的「大學監督」是誰,為什麼説主席只是這套架構的中層?

要理解香港城市大學校董會主席的權力邊界,先要看清他頭頂上的兩個職位。根據《香港城市大學條例》第 4 條,「行政長官是大學監督(Chancellor)」——監督是全校名義上的最高首長,有權 以大學名義頒授學位及其他學術銜銜。監督之下設副監督(Pro-Chancellor),由 監督按校董會推薦委任,任期由監督決定,可在監督授權下代行監督職權。校董會主席,則是條例第 10 條另行規定的職位:行政長官(作為監督)須從委任校董中,指定一人為主席、一人為副主席、一人為司庫

換言之,城大的治理頭銜在名義層面是一條三級鏈:大學監督(行政長官)在最上,副監督居次,校董會主席位列其下。城大官網將監督、副監督、校董會主席及副主席、司庫、校長並列為「大學主要職員(Principal Officers)」。主席的特殊之處在於——他是這條鏈上唯一實際主持日常最高管治機構會議的人。監督幾乎從不出席校董會,副監督多在禮儀場合露面,日復一日的治理運轉,落在主席這一層。

職位 誰出任 法定依據 主要角色 是否主持校董會
大學監督(Chancellor)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當然) 條例第 4(2) 條 名義最高首長;頒授學位;主持校務委員會及大學典禮 否(幾乎從不出席)
副監督(Pro-Chancellor) 監督按校董會推薦委任 條例第 4(4) 條 代行監督職權;在頒授禮上代表監督主禮
校董會主席(Council Chairman) 行政長官從委任校董中指定 條例第 10(2) 條 主持校董會及核心委員會;主導校長遴選 是(實際主持者)

正因如此,把校董會主席説成「城大的最高負責人」並不準確。他是這套「監督—副監督—主席」結構裏的執行中層:向上受監督委任、受任期約束,橫向要與副監督分擔禮儀功能,對下才是校董會與各委員會的實際召集人。歷任主席逐位的背景與生平(鍾瑞明、梁先生、胡少明、黃嘉純、魏明德)見 《校董會主席譜系(人物線)》,本篇不再重複。

這套架構並非城大獨有。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依各校條例,同時兼任全港八所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大學的監督——香港大學、中文大學、科技大學、理工大學、浸會大學、嶺南大學、教育大學與城大,其監督都是同一個人。也就是説,城大校董會主席「頭頂有監督」的處境,是全港資助大學共有的憲制安排,而非某校特例。這一跨校的同構性,正是主席委任常被「打包」公佈的制度根源:既然委任權集中於同一位監督,同一時段內幾所大學的主席人事,自然可能被納入同一份公報。理解了「一位行政長官、八頂監督帽」這一背景,才能理解城大主席這一職位在香港高教治理版圖中的座標——它是一個被複制了八次的中層結構裏,屬於城大的那一份。

一紙公報、三所大學同日換帥:主席是怎樣被「打包」委任的?

香港城市大學校董會主席的產生方式,最能説明「監督之下」四個字的分量。主席不由校董會自選、不由師生投票,而是由行政長官以監督身份從既有委任校董中指定。由於同一位行政長官同時兼任全港八所法定資助大學的監督,主席的更替往往不是單校事件,而是被納入一次跨校的人事安排。

2024 年 12 月 6 日的政府新聞公報就是典型:同一天,政府公佈了浸會大學、城大與理工大學三校校董會的主席及成員委任。據 星島日報報道,其中浸大與城大均為主席換人(分別由黃英豪、魏明德接任),理大主席則獲續任。城大在同日發出的中文公告中,「歡迎大學監督、行政長官李家超先生委任魏明德先生為新任校董會主席」,生效日為 2025 年 1 月 1 日,任期三年。

這套「打包委任」的機制帶來三重制度含義。其一,主席與行政長官府之間存在結構性關聯。 委任權集中於監督一人,主席的取捨實際反映監督對該校治理的判斷;主席無須、也無從向大學社羣問責其任命本身。其二,任期以三年為節拍、可續任。 城大近年主席多按三年一任續聘,續任與否同樣由監督決定——這一彈性使主席可在校長遴選等關鍵過渡期維持連續性,《校董會主席譜系(人物線)》記載的黃嘉純先生「七年任期」正是多次續任疊加的結果。其三,交接以「感謝前任、寄望後任」的措辭完成。 2024 年 12 月的城大公告中,時任校長對卸任主席黃嘉純的多年奉獻表示衷心感謝,稱 「黃先生領導有方,功不可沒」,並寄望大學在新主席帶領下更進一步。這類程式化表態,本身就是主席交接「行禮如儀」特質的註腳。

換帥節點 委任監督(行政長官) 城大主席去向 同批公佈的其他院校
2017 年 12 月 時任行政長官 黃嘉純獲委任(2018 年 1 月生效) 該批公報涉多所資助大學委任
2024 年 12 月 6 日 李家超 魏明德接任(2025 年 1 月生效) 浸大(黃英豪接任)、理大(主席續任)

數據侷限説明:跨校「同批委任」是近年可見的慣例,但每一批公報涉及的院校組合並不固定,隨各校主席任期到期時點而變。本表僅列兩處可由官方公報直接坐實的節點,不據此推斷存在固定的「三校同步」制度。

大學監督很少現身,誰在頒授禮上代他授予學位?——副監督的儀式角色

《香港城市大學條例》把「頒授學位」這一象徵性最高權力交給大學監督(第 4(3) 條),又規定 監督是校務委員會(the Court)的當然主席,並主持大學的各次典禮(Congregation)。但現實是,身兼八校監督、又是特區政府首長的行政長官,幾乎不可能逐一齣席各校的畢業禮與頒授禮。於是,條例設計的副監督(Pro-Chancellor)就從紙面走到了台前——他是監督在禮儀場合的代行者。

城大現任副監督是鍾瑞明先生。他曾於 2006 至 2008 年出任校董會主席,卸任主席多年後轉任副監督,並於 2022 年 8 月獲續任副監督——這條「主席→副監督」的路徑,本身就説明副監督並非虛銜,而是讓熟悉校情的資深治理者,在監督缺席時代表大學行使頒授之禮。

副監督與主席在頒授禮上的分工,可從一份官方名單看得很清楚。2024 年 9 月 27 日城大榮譽院士頒授典禮的主禮者為三人:副監督鍾瑞明、校董會主席黃嘉純、以及時任校長。三個頭銜同台,對應的正是「監督(由副監督代行)—校董會—校政」三條治理線的禮儀投影。主席在此並非授銜者,而是與副監督並列的機構代表;真正以「監督名義」頒授的象徵動作,由副監督完成。

監督本人並非完全不現身。2008 年 11 月郭先生就任第四任校長的就職典禮,即由時任行政長官曾蔭權以監督身份親自主持——校長就職這類「一校之最高層交接」的場合,監督偶爾會親臨。可見監督的禮儀出席呈兩級:日常畢業與頒授禮多由副監督代行,唯校長就職一類重大節點才可能由監督親自到場。這條隱性分工,是理解城大禮儀治理的關鍵,也解釋了為何公眾印象中「校監從不來城大」與官方記錄中「校監曾主持典禮」兩種説法可以並存。

校務委員會(the Court):主席之外的另一把交椅

談校董會主席,繞不開一個常被與校董會混淆的機構——校務委員會(the Court,港稱諮議會/校務委員會)。二者名字相近、職能迥異:校董會(the Council)是 城大的最高管治機構,握實權、作決策;校務委員會(the Court)則是 城大的最高諮詢機構,人數眾多、只議不決。二者的法定職權對比,《治理架構與法律框架》已有拆解,本節只補一個「主席之外」的視角:這兩把交椅,坐的不是同一個人。

關鍵差別在主持人。校董會由校董會主席主持;而校務委員會依條例第 8A 條,以大學監督為當然主席。也就是説,城大最高諮詢機構名義上的主持者,是行政長官本人,而非校董會主席。校董會主席在校務委員會中只是成員之一,並不主持這個更大的議事平台。

校務委員會的組成也印證了「監督之上、主席居中」的格局。據 城大校務委員會成員名單,其成員涵蓋六類:大學主要職員(含監督、副監督、主席、副主席、司庫)、高級學術領導(副校長、教務長、院長等)、校董會成員、教務會成員、由監督委任的至多 20 名成員,以及由校董會委任的至多 20 名成員。監督既是主持人,又掌握其中一半外部席位的委任權;校董會主席則以校董會成員及大學主要職員的雙重身份列席。這一組成讓校務委員會成為「監督—校董會」兩股委任來源的匯流處,而非主席可以主導的場域。

校務委員會為何要存在這樣一個「只議不決」的龐大平台?它的用處在於把決策權之外的持份者納入大學的正式議事結構:立法機關代表、專業團體、工商界、校友與社會人士,通過校務委員會對大學發展方向表達意見,卻不介入校董會的實際決策。這種「廣納諮詢、集中決策」的雙層設計,讓大學既能維持決策效率,又保留了一個向社會開放的聽取渠道。對校董會主席而言,校務委員會是一個他列席而不主持、可以聽取更廣泛聲音卻無須在此拍板的場合——這與他在校董會裏「召集並主持」的角色形成鮮明對照,也再次印證了「主席之上有監督」的層級。

對普通讀者而言,最實用的一句話是:看到「Council」譯作校董會、握決策權、由主席主持;看到「Court」譯作校務委員會、只作諮詢、由監督(行政長官)當然主持。 二者中文名一字之差,權力天壤之別,也是城大治理術語裏最易混的一對。

榮譽學位與榮譽院士:主席卸任後如何「回到」頒授台?

大學監督「以大學名義頒授學位」的法定權力(條例第 4(3) 條),在實踐中衍生出一整套榮譽頒授機器:榮譽院士(Honorary Fellowship)與榮譽博士(Honorary Doctorate)。這套機器與校董會主席的關係頗為微妙——主席在任時是頒授禮的主禮者之一,卸任後則可能成為被頒授的對象。

一個清晰的例子發生在黃嘉純先生身上。他 於 2018 至 2024 年出任城大校董會主席;卸任主席不足一年,城大便 宣佈於 2025 年 10 月 30 日的榮譽頒授典禮上,向包括黃嘉純在內的三人頒授榮譽博士學位,黃氏獲頒的是榮譽法學博士。一年之內,同一個人從頒授禮的台上主禮者,轉身成為台下受銜者——這條「主席→榮譽博士」的軌跡,與鍾瑞明先生「主席→副監督」的軌跡相映,共同勾勒出城大治理層「退而不離」的人事慣性:卸任的治理者往往以榮譽或諮詢身份,繼續留在大學的象徵體系內。

榮譽頒授禮因此成為觀察三層架構的一扇窗。在 2024 年 9 月的榮譽院士禮上,是副監督與在任主席同台主禮;到 2025 年 10 月,卸任主席則出現在受銜名單裏。頒授權名義上屬於監督、實操中由副監督代行、而榮譽的授予與接受在治理精英之間循環——這套機器的運轉,比任何組織圖都更直觀地展示了「監督之下」各角色的位置。

口徑説明:榮譽頒授屬大學禮儀與榮譽事務,本節所述人物(鍾瑞明、黃嘉純)均在中性、事實性語境(履新、受銜、代行禮儀)下記名,不涉任何爭議指控。榮譽博士與榮譽院士的完整歷年名錄,以城大官方「榮譽銜銜持有人」頁面為準。

歷任主席與「委任監督」的對應(速查)

下表把 2006 年以來可由官方來源坐實的主席,與「是哪一任行政長官(監督)委任或在其任內履職」對應起來,以呈現「監督之下」這條委任線。逐位主席的生平、背景與任內關鍵事件不在此重述,詳見 《校董會主席譜系(人物線)》;此處僅作監督—主席對應的速查。

主席(任期約) 委任/在任時的監督(行政長官) 與本篇三層架構的關聯點
鍾瑞明(2006–2008) 時任行政長官 卸任主席後轉任副監督,2022 年獲續任,是「主席→副監督」路徑的範例
梁先生(2008–約 2011) 時任行政長官 本人其後以行政長官身份成為八校監督,形成「先受委任、後握委任權」的制度連結
胡少明(2012–2017) 時任行政長官 任內主持校長續約表決(程序爭議見爭議篇,本篇不展開)
黃嘉純(2018–2024) 由時任行政長官委任、經多次續任 卸任次年獲頒榮譽法學博士,是「主席→受銜者」路徑的範例
魏明德(2025 至今) 李家超 與浸大、理大同批公佈,是「打包委任」的最新一例

數據侷限:2006 年以前的主席序列因官方歸檔有限,本篇不收錄,以免依賴二手轉述致誤。梁先生因其後捲入的公共身份,本篇於評價性語境按站規以「梁先生」指代、不展開其個人爭議;其任內的人事評分等具體指控,爭議篇已作第三輪反證核查,結論見 《治理爭議與學術自主論爭》

主席「之下的治理實踐」:三個反覆出現的模式

把上述制度與人事放在一起看,城大校董會主席在「監督之下」的運作,呈現三個反覆出現的實踐模式。它們不是對個別主席的評價,而是這套架構在不同任期裏共有的行為特徵。

模式一:委任與問責的錯位。 主席的權力來自監督的委任,而非大學社羣的授權。這意味着主席對校政負責的方向,制度上朝向委任者(監督)而非被治理者(師生)。校董會本身即由外部委任成員佔絕對多數(法定外部委任席位與教職員、學生選舉席位的懸殊對比,見 《治理架構與法律框架》),主席作為這一多數的召集人,其公信力更多依賴程序透明度,而非代表性。歷次圍繞校長遴選、續約程序透明度的爭議,根子都在這一錯位,具體事件的多方並置見 《治理爭議與學術自主論爭》

模式二:過渡守護者。 主席平日低調,但每逢校長人事變局,便立即成為機構穩定的關鍵擔保者。這一特質在 2026 年表現得尤為集中:第五任校長(梅姓)於 2026 年 4 月以「私人理由」提早辭任、距任期屆滿尚餘約兩年時,接掌未滿一年半的現任主席須即時主持過渡,包括支持署理校長安排、啓動全球招聘。校長任免依條例第 14 條須經 校董會四分之三多數通過,這一高門檻使遴選週期漫長,也使主席在真空期的召集與協調角色變得吃重。可以對照的是:在一次計劃內的正常交接中,主席只需按部就班主持遴選委員會;而在一次非計劃的提早離任中,主席既要即時穩住行政運作、安排署理校長,又要對外發出「大學運作如常」的信號,其擔保功能被瞬間放大。同一個職位,在平穩期幾乎無聲,在變局期卻成為機構公信力的第一道防線——這正是「過渡守護者」四字的分量所在。辭任的多方解讀,本篇不展開,見 《歷任校長與校董會主席記錄》與爭議篇。

模式三:儀式代行與榮譽循環。 主席的公開曝光,很大一部分發生在禮儀場合——頒授禮、就職禮、對外訪問。這些場合裏,主席與副監督分擔監督的象徵功能,與卸任治理者在榮譽名單中重逢。這套「代行—受銜」的循環,讓城大治理精英層維持了高度的連續性:同一批人,在主席、副監督、榮譽博士、諮詢委員等身份之間流轉。它是穩定的來源,也是外界質疑治理層「圈子化」的由頭。

這三個模式共同説明了本篇的核心判斷:校董會主席這一職位的真實分量,不在其頭銜的高低,而在其位於「監督之下、校政之上」的中間位置——向上被委任、向下作召集、橫向與副監督分權、在真空期作擔保。理解了這個中間位置,才能理解為什麼同一個主席,在平日幾乎隱形,卻在換帥、遴選、頒授的每一個關鍵節點上不可或缺。

查無與數據侷限(如實標註,不以推測補充)

  • 2006 年以前的主席序列:官方歸檔可及性有限,本篇不列入正文,以免依賴二手轉述致誤;《歷任校長與校董會主席記錄》記有創院時期主席的維基線索,屬待核性質。
  • 監督(行政長官)近年是否親自主持城大畢業禮:可坐實的監督親自主禮實例為 2008 年校長就職禮;近年常規畢業禮是否有監督親臨,本篇查無穩定官方記錄,不作斷言,僅記「多由副監督代行」這一有據的常態。
  • 「同批委任」是否為固定制度:跨校同日公佈主席委任為近年可見慣例,但並無官方文件將其確立為固定的「同步」機制;本篇按可坐實的公報節點呈現,不推斷制度化程度。
  • 副監督的完整歷任名錄:本篇僅坐實現任副監督鍾瑞明及其 2022 年續任,更早的副監督序列未納入,留待一手史料補充。

來源

互見

本篇為「校政治理」系列的姊妹補充篇,聚焦「監督之下」的制度角色與實踐。同系列另四篇:《校董會主席譜系(人物線)》(歷任主席逐位生平與任期)· 《治理架構與法律框架》(四大機構法定職權)· 《治理爭議與學術自主論爭》(爭議多方並置)· 《歷任校長與校董會主席記錄》(校長交接脈絡)。

後續更新 criteria

後續更新只按三類材料進入正文:第一,大學官網、條例、政府新聞公報等一手資料;第二,可靠媒體或公開檔案中可核的事實;第三,能解釋制度變化的公開時間線。單一截圖、無日期傳聞、無法定位來源的評價,只可作為待核線索,不得直接寫成事實。本篇與《校董會主席譜系(人物線)》分工明確:人物生平入前者,監督/副監督/校務委員會/榮譽頒授等「架構與實踐」入本篇;補一位主席生平應併入前者,補一次委任/頒授實踐應併入本篇,避免兩篇內容漂移重疊。

來源 · 自行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