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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架構與法律框架:《香港城市大學條例》下嘅四大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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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城市大學(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CityUHK / 城大)綜合資訊數據庫 · 校政治理模組

説明:本文根據城大官方條例文本同官網公開文件整理,所有法定權力表述均以《香港城市大學條例》為準。現任在職領導層喺本篇爭議分析段落一律以職銜指代。

本篇係「校政治理」系列第三篇。爭議事件嘅多方並置分析見 《治理爭議與學術自主論爭》;校董會主席嘅完整譜系見 《校董會主席譜系》;歷任校長見 《歷任校長與校董會主席記錄》


城大嘅每一次校長遴選、每一場關於「學術自由」嘅公開表態,追根溯源都要落返一份文件——《香港城市大學條例》。呢部條例規定咗邊個有權投票、需要幾多票、邊個可以畀人委任、邊個只能夠被選舉。理解呢部條例嘅權力分配,比理解任何一次具體爭議都更接近城大治理嘅骨架。本篇從法律根基講起,逐一拆解四大治理機構嘅職能邊界。

法律根基:《香港城市大學條例》

香港城市大學係依據《香港城市大學條例》(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Ordinance)設立嘅法定大學法人。城大嘅前身——香港城市理工學院——喺 1984 年依據同類立法框架成立1994 年正式升格為大學,條例隨之更名為現行名稱。

該條例規定大學嘅基本憲制架構、各治理機構嘅組成同權限、校長嘅任免程序,以及制定內部《章程》(Statutes)嘅授權。值得留意嘅係,條例本身經歷多次小幅修訂,最新一次修訂係 《香港城市大學(修訂)條例 2025》,該修訂主要確認並追溯認可此前曾被當作章程運作嘅內部選舉規則嘅合法效力。

四大治理機構

校董會(The Council)——最高管治機構

根據條例,校董會係城大嘅最高管治機構,可行使大學嘅全部權力並履行條例規定嘅全部職責。校董會嘅核心職能包括:

  • 制定政策:批准大學發展方向、審批年度預算同財務報表。
  • 人事權任命及免除校長、副校長;任命校長須經校董會 四分之三 多數通過,免除亦須相同比例。
  • 薪酬與服務條件:釐定全體教職員嘅薪酬待遇同聘用條款。
  • 章程制定:就大學行政管理事項制定或修訂內部章程。
  • 委員會設立:設立專責委員會並向其授予特定權力。

校董會組成 按條例規定包括:

類別 人數 產生方式
行政長官委任嘅非員工/非學生成員 至多 15 名 行政長官以校監身份委任
教務會提名嘅學術員工代表 1 名 教務會提名
全體教職員選出嘅代表 2 名 教職員選舉
畢業生聯合會主席 1 名(當然成員) 職銜當然
本科生代表 1 名 學生選舉
研究生代表 1 名 學生選舉
校長(當然成員) 1 名 職銜當然
副校長(當然成員) 依章程 職銜當然

校董會主席、副主席及司庫,均由行政長官從非員工/非學生委任成員中委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法兼任城大校監(Chancellor),以此身份委任校董會主席。

校務委員會(The Court)——最高諮詢機構

校務委員會係城大嘅最高諮詢機構,組成廣泛,涵蓋各界持份者,包括立法機關代表、專業團體、工商界人士及大學畢業生代表等。校務委員會對大學發展方向及重大政策事項提供意見,但無執行權力;其決議屬諮詢性質,實際決策權屬於校董會。

教務會(The Senate)——最高學術機構

教務會係城大喺校董會監督下嘅最高學術機構,負責指導同規範大學嘅教學同研究工作。其職責包括:

  • 制定學術政策同課程修訂建議;
  • 審批學位頒授標準及結業要求;
  • 負責學術質素保證事宜。

教務會全年舉行四次正式會議,並下設多個專責委員會處理具體學術事務。校長擔任教務會主席。

管理委員會(Management Board)

除上述三大法定機構外,城大另設管理委員會,就大學發展同管理事宜向校長提供建議,並作為高層領導同大學社羣之間嘅溝通渠道。

法定權力嘅核心張力

城大嘅治理架構設計體現咗香港公立大學嘅普遍模式:法律權力高度集中喺校董會,校董會多數成員由政府(行政長官)委任。呢一結構由設立之初就內置咗以下張力:

外部委任 vs 學術自主:條例規定外部委任非員工/非學生成員最多可達 15 名,而教職員經選舉產生嘅代表僅得 2 名,學生代表 2 名。外部成員喺數量上構成絕對多數,令校董會嘅整體傾向同社會政治環境高度相關。

校長權威 vs 校董會監督:條例規定校長 受校董會管制,管理、主理同主管大學事務。亦即係話,校長嘅行政權力喺法律上從屬於校董會,而唔係同佢並列。校長嘅任命須經 四分之三多數通過,免職亦一樣——呢個高門檻一定程度上保障咗校長職位嘅穩定,但亦令部分治理爭議趨向內化而唔係公開。

教務會學術權威 vs 校董會最終決定權:教務會對學術事務有指導權,但其決議仍須喺校董會政策框架下運作。當學術政策同機構管治方向出現分歧時,教務會嘅意見並冇凌駕於校董會之上嘅法律效力。

學術治理原則聲明

城大曾喺 官方頁面 明確表達其學術治理立場:

據城大官方公告話,城大致力於維護一個嚴格遵守中立與自主原則的教學科研環境,堅持政治中立,以維護學術自由和校園自主,並保障學術治理不受外部幹預。

該聲明於 2022 年前後學界對高等院校自主性有較多討論嘅背景下被廣泛引用。該聲明屬於大學嘅正式立場文件。

2025 年條例修訂

城大喺 2025 年完成最新一次《城市大學條例》修訂,即 《香港城市大學(修訂)條例 2025》。根據官方來源,是次修訂主要目的在於追溯認可若干此前曾被當作章程運作嘅內部選舉規則,即喺法律層面確認呢啲規則嘅有效性,並唔涉及對校董會權力結構或成員組成嘅實質性改動。呢項屬於技術性修訂而唔係體制性變革。

小結

城大嘅法定治理框架自 1984 年創校以來整體維持穩定,歷次條例修訂均屬局部完善,未見重大架構重組。校董會集中咗法律賦予嘅最高權力,行政長官作為校監保留對多數校董席位嘅委任權;教務會喺學術自主範圍內運作;校務委員會提供諮詢但不具執行權力。呢個「集中式」框架既係香港公立大學普遍慣例,亦係歷次公眾討論同學界爭議嘅核心議題。


來源

互見

本篇為「校政治理」系列第三篇。同系列另三篇:《治理爭議與學術自主論爭》 · 《校董會主席譜系》 · 《歷任校長與校董會主席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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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自行覆核